| 招商引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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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
第一条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。《规定》对黑龙江省、吉林省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、石油化工业、冶金业、船舶制造业、汽车制造业、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(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%以上)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在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:
1、购进(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)固定资产;
2、用于自制(含改扩建、安装)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;
3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,凡出租方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[2000]514号)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;
4、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。
但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......[详细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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